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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公司参加一个网络项目的投标,为降低投标价格以增加中标的可能性,乙公司决定将招标文件中的一些次要项目(约占总金额的 3%)作为可选项目,没有计算到投标总价中,而是另作一张可选价格表,由招标方选择是否需要。评标时,评委未计算可选价格部分,这样乙公司因报价低而中标。实施时,甲方提出乙方所说的可选项是必须的,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说明,要求乙方免费完成。针对这些所谓可选项目,最可能的结果是(  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