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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乙两个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,对合同的生效时间产生了分歧。仲裁机构调查时发现以下事实:①双方签署的合同上并没有对合同的生效日期做出规定;
②双方签署合同的过程如下:乙公司在拟定好合同文本并签署后以邮寄的方式寄给甲公司,信封上盖有乙公司所在地邮局3月18日的邮戳,甲公司于3月20日收到合同文本,甲公司签署合同后,将合同回寄给乙公司,信封带有甲公司所在地3月22日的邮戳,乙公司于3月25日收到合同。
仲裁机构应判定()作为合同生效的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