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公司开发的通信软件,使用“点波”牌商标,商标没有注册。2007 年 4 月该地另一公司(乙公司)成立,主要开发通信软件,也拟使用“点波”牌商标,并于2007年5月10日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。甲公司得知这一消息后,于同年5月25日也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。依据我国商标法, () 能获准“点波”牌商标注册。